(2015)皖民申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马春海与利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刁伟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利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马春海,刁伟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4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利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利辛县行政服务中心*楼。法定代表人:康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光,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起,该局职业健康监督股股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春海,男,汉族,1968年5月9日出生,住利辛县。一审被告:刁伟巍,男,汉族,1979年08月09日出生,驾驶员,住利辛县。再审申请人利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马春海及一审被告刁伟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亳民一终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利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马春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结论错误。马春海虽然是受害人,但不是要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用的赔偿权利人,他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必须由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不具有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无权出具有关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意见,原审判决依据此鉴定判决全额赔偿马春海被抚养人生活费的结果错误,且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程序违法。(三)原审判决部分赔偿项目过高,没有依据,且判决利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的结果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指的是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故原审判决认定马春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要求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二)原审判决根据马春海的伤残等级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判决全额赔偿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并无不当;利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安徽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范围及鉴定程序违法,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对其主张未予支持亦并无不当。(三)利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为部分赔偿项目过高及没有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由利辛县安全监督管理局负担诉讼费及鉴定费亦并无不妥。综上,利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利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