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郑立于郑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郑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855号原告郑立,男,汉族,农民,现住通河县祥顺镇祥顺村。身份证号×××被告郑海林,男,汉族,农民,住通河县祥顺镇新村。身份证号×××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立诉被告郑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立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交纳)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郑立负担。审判员 王佩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邓佳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