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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胜银与易传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杨胜银,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易传米,男,195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个体经营,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杨胜银与被执行人易传米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洪法刑初字第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3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易传米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易孟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盛 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