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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爱法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郑××与被执行人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郑××,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爱法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王××,男,195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申请执行人郑××,女,195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执行人吴××,女,1977年2月17日出生,达斡尔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郑××与被执行人吴××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民法院(2014)爱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李保秀审判员 田立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姜忠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