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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军与冯正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赵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冯正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军与冯正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盐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军于2015年5月6日向盐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赵军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的(2015)盐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格审判员 吴召泉审判员 王饰皋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杜 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