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终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张强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终字第00080号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浮山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强,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贪污罪,经浮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月14日被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浮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2日经浮山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浮山县看守所。辩护人郭劭颋,山西金贝(临汾)律师事务所律师。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强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4)浮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抗诉机关即浮山县人民检���院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2012年底柏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强要工程款,张强还未拿到补贴款向柏某某支付5万元,该5万元不具有工程出资的性质,原判将其认定为该张的出资,并以实际分得的利润推算其出资,据此计算其受贿数额,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强不服,以原判认定其受贿5.5万元的证据不足,只有对便民连锁店工程的成本及其与柏某某各自的实际投资额均核实后,才能准确认定其受贿数额。同时应将双方认可的3万元验收费用认定为其的实际出资额;原判认定的受贿数额有误,并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明显不当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诉讼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浮山县人民法院(2014)浮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浮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锐审 判 员 徐 渊代理审判员 刘韶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霍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