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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民二终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河北省枣强县五金胶化厂与付双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省枣强县五金胶化厂,付双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民二终字第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省枣强县五金胶化厂。住所地:河北省枣强县枣强镇付雨淋召村西北。法定代表人:付庆勇,厂长。委托代理人:张宝玉,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世英,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双达。委托代理人:陈学颢,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省枣强县五金胶化厂因与被上诉人付双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三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省枣强县五金胶化厂法定代表人付庆勇及委托代理人张宝玉、王世英、被上诉人付双达及委托代理人陈学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三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北省枣强县五金胶化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 晓审判员 高彦明审判员 王江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