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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邹伟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98号本院在执行邹伟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邹伟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肖志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