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邹伟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198号本院在执行邹伟涛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邹伟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容城县人民法院(2014)容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肖志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