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青岛亚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陈相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亚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陈相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912号原告青岛亚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泰安路14号金海大酒店4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曲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经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涛,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相一(曾用名陈稳升)。原告诉称,原告与南昌琴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琴岛国旅)自2011年开始合作,原告为琴岛国旅地接旅行社,截止2012年7月12日,琴岛国旅欠原告合同款8003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琴岛国旅仍拒绝支付,经查,琴岛国旅已被注销,陈相一为实际联系人,对欠款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支付合同欠款80039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陈相一并非合同相对方,主体不适格,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01元予以退还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刘雪英人民陪审员 董淑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文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