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小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尚瑞强与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瑞强,王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小字第22号原告尚瑞强,男,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王建民,男,40岁,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瑞强与被告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瑞强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瑞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瑞强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