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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小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尚瑞强与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瑞强,王建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小字第22号原告尚瑞强,男,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王建民,男,40岁,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尚瑞强与被告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瑞强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瑞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瑞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尚瑞强负担。审判员  谷建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李承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