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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2015)沅执字第127-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华,杨欢,宋卫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沅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华,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马公铺办事处凤凰村彭家村村民组239号。被执行人杨欢,女,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跑马岭路57号。被执行人宋卫斌,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书院路358号。本院在执行张德华与杨欢、宋卫斌借款合同纠纷(2015)益法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166800元,已尝还19590元,未受偿147210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沅执字第1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涛执行员 王 政 军执行员 杨 立 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