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叩玉松与丁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叩玉松,丁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1015号申请人叩玉松。被申请人丁卫。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10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该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丁卫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郭 华审 判 员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强玉贞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新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