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叩玉松与丁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叩玉松,丁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保字第1015号申请人叩玉松。被申请人丁卫。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5)安民保字第1015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该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丁卫驾驶的冀F×××××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郭 华审 判 员 袁景洲代理审判员 强玉贞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新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