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环民初字第1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592-1号原告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连业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明静,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岚,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