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15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1592-1号原告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世昌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连业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明静,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岚,山东胶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