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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关杰、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杰,张洁,河南九州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3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杰,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洁,女,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郭宏芳,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河南九州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金雀电表厂办公楼二楼。法定代表人段永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关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关杰及其委托代理人符明理,被上诉人张洁及委托代理人郭宏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河南九州天中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本案借贷关系问题,关杰上诉称该款系张洁为获取高额利息委托其存入河南九洲天中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行为。故对于该款项系张洁借给关杰个人或借给河南九洲天中投资发展集团公司,原审法院应予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于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