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萧民一初字第04037号原告:赵某某,女,1979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被告:刘某某,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文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曹佩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