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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洋与夏文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洋,夏文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58号原告:宋洋,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夏文础,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洋诉被告夏文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