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宋洋与夏文础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洋,夏文础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二初字第02458号原告:宋洋,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夏文础,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洋诉被告夏文础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