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36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明喜,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周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