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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商初字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贾建斌与杨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建斌,杨汉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商初字3号原告贾建斌,男,196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怀安县。被告杨汉祥,男,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怀安县。原告贾建斌诉被告杨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贾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汉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10日,被告杨汉祥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月利率3分,并打了欠条。到期后,原告一再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现因原告联系不上被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被告杨汉祥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0日,被告杨汉祥因做生意需资金,向原告贾建斌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月息3%。现被告杨汉祥离家下落不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经当庭质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对被告杨汉祥欠原告贾建斌借款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此笔借款已于2014年7月10日到期,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本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此笔债务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因约定的利率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按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杨汉祥偿还原告贾建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11日至给付之日,年利率按24.6%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50元,诉讼保全费5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永福审 判 员  张建平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莉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