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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2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进与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2750号原告杨进,现住本县。被告李建,现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与被告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进撤回对被告李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杨进负担。审判员  丁惠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敬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