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建勇与张志强、付华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勇,张志强,付华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勇,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张志强,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被执行人付华弟,女,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申请执行人杨建勇和被执行人张志强、付华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1日作出的(2014)泰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5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人民币20000元。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