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李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冬梅,李建,陈松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詹冬梅,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建,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告:陈松梅,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冬梅诉被告李建、陈松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冬梅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冬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詹冬梅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