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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詹某某与李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冬梅,李建,陈松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213号原告:詹冬梅,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建,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被告:陈松梅,女,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冬梅诉被告李建、陈松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冬梅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詹冬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詹冬梅负担。审 判 长 张 凯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