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项秀与李艳珍,朱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秀,李艳珍,朱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699号原告项秀,住址湖北省武穴市。委托代理人郑汉东,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艳珍,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告朱彬,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秀撤回起诉。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