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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民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希祥与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文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祥,济南市委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085号原告陈希祥,男,195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大明,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涛,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委会,住所地济南市。原告陈希祥与被告济南市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希祥称:原告系济南市委会第八村民小组村民,在东临文庄村预制厂、西临中建八局宿舍、南临中建八局公路处承包了该小组2.1亩土地,承包期限自1988年至2019年。该地已于2010年被国家征收,该土地补偿款(含青苗补偿费)已经下发到被告处,但被告迟迟未给予原告青苗补偿费,该村小组村民人所共知涉案土地青苗补偿费以1.5万/亩为标准补偿了其他村民。原告为此多次要求被告支付青苗补偿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拒不支付,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青苗补偿费31500元。本院认为,经审查,济南市委会全称应为济南市民委员会。原告陈希祥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起诉的济南市委会与本案有何关系。故济南市委会作为本案的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陈希祥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希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