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394号申请人史某,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15日作出(2003)梨榆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在外地打工,其土地已经由他人耕种,暂无法执行退还土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03)梨榆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