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韩某女,女,汉族,1989年4月6日生,住汝阳县。被告:樊某,男,汉族,1988年9月1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女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女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女自愿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韩某女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文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孙红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