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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韩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55号原告:韩某女,女,汉族,1989年4月6日生,住汝阳县。被告:樊某,男,汉族,1988年9月1日生,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女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女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女自愿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韩某女自愿负担。审判员  吴文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孙红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