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白如雪与韩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白如雪。被告韩侠。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如雪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如雪撤回起诉。案件管理费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刘锡和审判员刘志强人民陪审员霍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许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