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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何伯友与刘奎、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伯友,刘奎,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09号申请执行人:何伯友,19*年*月*日生,联系电话:181*。被执行人:刘奎,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现住柳州市文山路西鹅乡文笔村。本院在执行何伯友申请执行刘奎、柳州市斯创格机械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一)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覃晓凌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冯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