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尹作国、李焕与翟子榕、青县远大汽车运输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作国,李焕,翟子榕,青县远大汽车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534号原告尹作国,男。原告李焕,女。被告翟子榕,男。委托代理人刘成庆,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县远大汽车运输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号。负责人李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绪亭,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尹作国、李焕与被告翟子榕、青县远大汽车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张庆芬审 判 员 刘传星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