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当阳市方正木业有限公司与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阳市方正木业有限公司,钟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当阳市方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育溪镇马店村。法定代表人王世洲,该公司经理。被告钟东,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郑州市金水区山珠模板总经销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当阳市方正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钟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阳市方正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当阳市方正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当阳市方正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54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当阳市方正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张佩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