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石仁玉,宁阳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统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