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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韩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石仁玉,宁阳华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统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