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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裁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某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裁字第774号原告:候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原告候某某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宜明审判员  郭 果陪审员  朱克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谢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