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裁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候某某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裁字第774号原告:候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原告候某某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宜明审判员 郭 果陪审员 朱克昌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谢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