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恒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会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恒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会平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山西恒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鑫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荣,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会平,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恒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会平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恒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恒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恒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恒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