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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李爱军,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洲平,系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文斌,男,汉族,系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江苏省宜兴市人,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株洲市。法定代表人乐周礼,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友成,男,汉族,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职员,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李名华,男,汉族,系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湖南火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方涂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谭鹏飞审 判 员  王新社人民陪审员  周野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