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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右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齐全福与吕治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全福,吕治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右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齐全福,男,蒙古族,1959年2月10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阿拉善右旗教体局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委托代理人高进,女,黎族,1957年10月21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阿拉善右旗粮油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系原告齐全福之妻。被告吕治(吕志),男,汉族,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委托代理人俞治凤,女,汉族,1987年7月6日出生,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户,现住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系被告吕治之妻。原告齐全福诉被告吕治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新文、审判员浩斯白尔、人民陪审员敖云格日勒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齐全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进、被告吕治的委托代理人俞治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全福诉称,原告于2009年购买了位于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满达社区世纪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501室,被告吕治住在原告的上层601室。由于被告的卫生间严重渗漏水,导致原告的房屋餐厅屋顶、卫生间屋顶和卫生间门外墙、屋顶被多次浸泡,屋顶和墙面严重受损,原告至今不敢对房屋进行装修。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房屋的卫生间地面防水进行重新铺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对卫生间地面防水进行重新铺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房屋的侵权,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被告吕治辩称,被告的房屋漏水是属实,但是漏水的原因是开发商没做好防水。被告多次找开发商,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给彻底修理。被告为修理卫生间防水还花了一千多元。被告会修理好卫生间的,但这需要时间。原告齐全福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1.现场照片11张,来源:2014年3月或4月份,原告在家拍照的,其中1张是在被告家的卫生间门口拍照的,证明原告的房屋卫生间屋顶漏水是由于被告的卫生间漏水而导致的事实;2.现场照片2张,来源:2015年8月13日原告请人在家拍照的,同样也证明原告的房屋卫生间漏水是由于被告的卫生间漏水而导致的事实。第二组证据:现场视频光盘1张,来源:2015年8月14日原告请电视台的记者拍摄的,证明原告家至今为止仍然漏水的事实。第三组证据:阿拉善右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满达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张建华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处理卫生间漏水问题未果,被告不配合的事实。第四组证据:证人李志宏、席桂花的证言,证明原告的房屋卫生间漏水是被告的房屋卫生间漏水造成的事实。被告吕治对原告齐全福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现场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中1张是被告家卫生间渗水现场照片;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说明经被告对卫生间的维修,原告家的漏水情况好转,但还是漏水的情形;对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其中张建华是当初开发商找的人,最终也没给被告修理好,不是被告不配合原告处理此事,而是被告平时工作太忙,没有时间处理此事;对第四组证据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都是原告的朋友或者同学,他们的证言不可信。被告吕治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齐全福提供的上述证据依法确认如下:原告提供的房屋漏水现场照片13张、现场视频光盘1张、阿拉善右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满达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张建华出具的证明1份和证人席桂花、李志宏的证言,与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相互印证,构成证据链条,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分别购买了位于阿拉善右旗巴丹吉林镇满达社区世纪家园小区5号楼2单元的501室和601室。由于被告吕治房屋卫生间的地面渗漏水,使原告房屋的卫生间房顶多次被浸泡,导致原告不敢对房屋继续装修。为此事,原告多次找被告吕治要求对卫生间的地面防水重新铺设,但都被被告吕治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上述事实,由房屋漏水现场照片13张、现场视频光盘1张、阿拉善右旗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情况说明1份、满达社区出具的证明1份、张建华出具的证明1份和证人席桂花、李志宏的证言,与原、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吕治的房屋卫生间的地面渗水、漏水,致使原告齐全福的房屋卫生间渗水、漏水,导致原告的正常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被告吕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吕治理应立即停止对原告房屋的侵权,限期对自己房屋卫生间的地面防水进行重新铺设,直至排除对原告房屋的妨害为止。原告齐全福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治须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齐全福的房屋的侵权,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吕治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新 文审 判 员 浩斯 白尔人民陪审员 敖云格日勒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慧本案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