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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树华申请执行四川云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华,四川云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212-1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华。。被执行人四川云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云。刘树华与四川云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3日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1324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树华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5608.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云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云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蜀西路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因该账户余额不足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刘树华发现被执行人四川云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第1324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琦强执行员  刘 翔执行员  邓嘉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