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良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班回诉陈有存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班回,陈有存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良民初字第77号原告张班回。被告陈有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班回诉被告陈有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书面通知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但原告至今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班回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吴可畏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郭浩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