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桓执字第4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杨配贤与张盛刚、王丽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448-3号申请执行人:杨配贤,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张盛刚,男,198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王丽峰,男,197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配贤与被执行人张盛刚、王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申请人杨配贤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4)桓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祁晓慧审判员  苏建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巩琳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