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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3号原告:闵某,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许梅,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服刑于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零凌审 判 员  蒋卫斌人民陪审员  管超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