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193号原告:闵某,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许梅,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现服刑于安徽省阜阳市九龙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零凌审 判 员 蒋卫斌人民陪审员 管超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高慧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