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林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夏焕平与雷国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XX,雷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林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夏XX。被执行人雷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林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林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继胜审 判 员 王彦文代理审判员 李井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朱立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