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桃民二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二初字第45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胡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胡甲某,胡乙某,胡丙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二初字第4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文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胡甲某,男,汉族,农民。被告胡乙某,女,汉族,农民。被告胡丙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告胡甲某、胡乙某、胡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于2015年9月4日以胡甲某病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刘辉球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祝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