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樊智与贠战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智,贠战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樊智。被告贠战岭。关于原告樊智诉被告贠战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樊智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樊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