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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初字第01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3-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初字第01456号原告刘某某,住宾县。被告任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1998年4月3日在宾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1月16日,生育一男孩刘福铭。近年因被告迷恋网络,原告多次劝解无效,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5月下旬,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刘福铭由原告自行抚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存款、无外债。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刘某某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A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A2.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任某某于2012年5月下旬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任某某未举示证据。本院确认:原告刘某某所举的证据A1、证据A2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本案事实,可予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4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9年1月16日生育一男孩刘福铭。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近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5月被告任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任某某离婚,婚生男孩刘福铭由原告自行抚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任某某离家出走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刘福铭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抚养;个人衣物归各人。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永 胜代理审判员 宇文鸿宾代理审判员 李 学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彭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