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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王某。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4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田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