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臧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臧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176号原告王某。被告臧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臧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4日以与被告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田林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