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民初字第118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朱某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顾争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