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与西安莱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750号原告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营子镇小城村。经营者张首生。被告西安莱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泊头市瑞恒泰租赁站与西安莱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于2012年8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签订建筑物资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钢管、扣件等建筑物资,截止到2015年1月31日被告三个工地欠原告租金、丢失货物赔偿金共计130768.9元,并有部分租赁物没有退还,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总以种种理由不予偿还。为此,诉于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赔偿金130768.9元,并退回剩余租赁物钢管1302米、扣件990套(给付至实际退回之日的损失),并按合同给付违约金2万元。本院认为,本院在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过程中,依法向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告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告西安莱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无注册登记信息。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15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宋学亮审判员王景明人民陪审员尹晖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郭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