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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同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李同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890号原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浴新北大街51号3号楼3单元301-304。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雷,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同昌。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同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要另行追加被告,原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河北道和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彦朕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晓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