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二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俊杰与包小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杰,包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二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赵俊杰。被执行人包小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乐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包小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小会履行给付民间借贷纠纷款3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申请执行费4790元,但被执行人包小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包小会在乐亭县××家园拥有楼房一座及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包小会坐落于乐亭县××家园305栋2门802室楼房(该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200655号)及车库依法查封。二、被执行人包小会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包小会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包小会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荣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