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卢某某诉阮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阮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210号原告卢某某,女。被告阮某某,男。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阮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无法到庭��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元美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方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