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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6执恢8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潘加刚、李晓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加刚,李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84号之���申请执行人潘加刚,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晓春,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潘加刚与被执行人李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晓春的存款41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苗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