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义彪与张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彪,张继鹏,李义彪,张继鹏,李义彪,张继鹏,李义彪,张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李义彪,男,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被告张继鹏,男,1988年4月30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彪诉被告张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义彪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义彪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义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水喜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梁现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来源:百度搜索“”